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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政府老招待所片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的通告

2016-08-31 15:46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根据贞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贞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棚户区(政府老招待所片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土地实 ...


 
  根据贞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贞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棚户区(政府老招待所片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政府老招待所片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富民路以南、人民路以东、建设路以北、内环路以西,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及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贞丰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贞丰县国土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贞丰县城市建设指挥部

  五、补偿标准: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贞府函〔2016〕89号)执行。

  六、征收签约期限:45日。(具体签约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搬迁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八、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十、其他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特此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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