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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5-06-09 17:50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贞丰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追究力度,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贞丰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追究力度,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贞单位及村(居、社区)中的中国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人:

(一)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城市建设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村(居、社区)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贞丰县县域范围内的中心城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规划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对应当报批立项而未经报批立项和应当报请备案而未经报请备案,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无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或者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部门超越规定的权限批准建设项目立项的;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的;

(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八)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进行的违法建设。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属于党员、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由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个人随意改变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的;

(三)因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或者管理人员失职失察、管理不当,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后果的;

(四)在开展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及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责令违法建设行为停止建设并督促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住建、国土、城管、环保、水利、公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协调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有关部门停止提供服务。负责辖区内建房情况的摸底和统计工作,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辖区内村(居、社区)违法建设的拆除。

第九条  村(居、社区)基层党组织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并向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协助做好乡(镇、街道)组织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条  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城乡规划的实施、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查处,受理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监督各部门执行违法建设工作职责执行情况。负责参与各乡(镇、街道)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依法追究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施工单位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清理出我县建筑领域;加强租赁机构、租赁行为管理,禁止违法建设进入交易、租赁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将拆违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国土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查处非法交易土地、违法用地行为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

第十二条   城管局负责配合住建局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局负责查处和组织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积极参与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不予提供服务。对已经提供服务并经认定属违法建设的,在2个工作日内停止服务并拆除相关设施。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的经营者,不予登记发照;对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和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县内商业混凝土、水泥、沙石、钢材等建材供应商,对购货方没有施工许可证不应供应建材而供应建材的,依据相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的经营者,不予税务登记,不提供发票。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依法打击妨碍和阻挠控违拆违工作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侵占集体、国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以及非法经营房开的刑事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维稳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及时处理因控违拆违工作引起的信访问题。

第十九条  法院负责加快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执行申请案件的受理,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水务部门负责查处并组织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泄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各类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查处并组织拆除。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积极参与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设立专版或专题,深入宣传有关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疏导群众集中建房的政策,及时跟踪报道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典型,加大对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跟踪曝光,正面引导舆论。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负责对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进行非法买卖土地、违反“三禁止”或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在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行搭建违法建筑或参与违法建设的,经批评教育主动拆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可免予处分;不按规定主动拆除的,停职限期拆除;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一律先免职,并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村(居、社区)未及时发现和报告,导致本辖区内在建房台账和档案建立后新增1-3例违法违规建房的,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新增4例以上违法违规建房的,根据相关纪律条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村(居、社区)支部书记先作免职处理,再按相关纪律条规追究村(居、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村(居、社区)主任,不是党员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和直接经办人员因失职导致本辖区内在建房台账和档案建立后新增违法违规建房并未及时拆除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1、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累计达到1-5例并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

2、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累计达到6-15例并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纪律责任。

3、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或累计达到16例以上并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处理,并追究其纪律责任。

4、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对分管副职和直接经办人员相应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县国土、住建、环保、水务、公安、卫生、消防、税务、市场监管、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拆违工作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的;

2、不落实拆违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3、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权属登记或确权,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

5、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

6、违反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

7、对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8、在受理辖区农村建房申请时,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按农民建房快速审批通道实施办法中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的;

9、未按规定处理违法违规建设,拆违纠纷和投诉的;对拆违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0、对新增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对违法建设应该停止服务而没有停止服务的;

11、其他违反“两违”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对追责执行的监管,加大问责力度。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驻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具体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及相关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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