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贞府发[2007]18号《关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现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摘要)如下:
一、限制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区范围为:东至东门水井坎上,东南至水电局宿舍与(贞丰→白层)公路连接处,南至兴盛加油站,西至左旗桥头,北至道班公路和变电站公路桥;
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下列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1)每年12月31日23时30分→元月1日零时30分;
(2)每年(农历除夕)上午8时→(农历正月初三)上午8时;
(3)每年(农历正月十四)上午8时→(农历正月十六)上午8时。
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单位违反的,处1000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处500元罚款。
四、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损失,超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当事人(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有权向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举报。
七、本规定由贞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6615290
贞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