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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2016-11-03 14:06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 ...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纳入失信名单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监督并举报,审慎与其从事有关交易。

  特此公告
 
                            举报监督电话:0859-66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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