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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6-11-04 16:59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关于调整贞丰县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

 

关于调整贞丰县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定价目录》的要求。贞丰县发改局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组织召开了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听证会,已经贞丰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贞丰县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情况公告如下:


  一、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按下表调整: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4.00元∕吨;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4.50元∕吨;
  4、环卫、绿化等市政和消防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按3.00元∕吨计收;
  5、源水居民生产用水按1.60元/吨,非居民生产用水按2.00元/吨。

  二、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1)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在的0.7元/吨上调到0.85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20元∕吨。

  三、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制定乡(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0元/吨。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执行。

  五、对低收入人群的优惠措施
为保证低收入家庭(五保户、特困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按照《贞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公司的承受能力,确定低收入家庭(五保户、特困群体)每户每月核定用水量5吨,每吨按2.30元计收,5吨内不收取污水处理费,每月超过5吨的,超量部分按居民用水收费,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从2017年1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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