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敦促所有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尽快到本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发布本公告: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负有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发出后至财产报告程序终结前,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制裁。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未按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通过媒体曝光,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企业登记(任职)、办理信用卡、购买不动产或车辆、旅游度假、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出入境、入住宾馆(酒店)等方面进行限制。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将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进行限制。
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本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纪委监察部门及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欢迎广大群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使执行案件得以执行的,本院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监督电话:0859-6610911。
特此公告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