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证人畜饮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凡在贞丰辖区内河流(包括支流)、水库及其他水域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电捕鱼工具、毒鱼药品、爆炸物。对非法制造买卖上述物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2016年12月20日前到所涉水域乡镇派出所主动交出所持电捕作业工具、有毒物及爆炸物并登记,使用密眼网等定制网具捕捞的,须及时清除网具上岸,不予追究责任。逾期不登记、不清除的,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渔具,并依法严处。
四、本通告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非法行为,系指使用电能、有毒物、爆炸手段等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五、请涉及乡(镇、街道)和部门加大公示和监管力度,凡发现并举报上述渔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将给予第一举报人兑现奖励500元每次。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9-6619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