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贞丰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行规定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快县城区域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促进垃圾处理良性循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建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贵州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结合贞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收费标准及规定。
一、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县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县城区范围生活垃圾的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征收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按在册人数3元/月·人的标准计收,由单位负担。
2、县城内住户,按6元/月·户的标准计收。
3、宾馆、旅社等旅店服务:住宿按2.5元∕月·床的标准计收、餐饮按营业场所面积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收。
4、医疗机构(设有病床)按2.5元∕月·床计收。
5、学校按学生人数2.5元∕学期·人计收,由学校负担。
6、农贸市场固定滩位按营业场所面积2元/月·平方米计收。
7、临街商业门面按20元/月;餐饮店按30元/月;屠宰场按200元/月计收。
8、超市:200平方米以下(含200)按50元/月;200—500平方米(含500)按100元/月;500—800(含800)平方米按200元/月;8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收。
9、水果、百货、杂货、饮食等临时性摊点按2元/日计收。
10、客车按核定座位0.5元/月·座;出租车按10元/月·车;货车按车辆核定的吨位2元/月·吨计收。
11、洗车、修车场根据营业面积按50—100元/月的标准计收。
12、休闲娱乐(含洗浴)场所:100平方米以下(含100)按50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按100元/月;300—500平方米按150元/月;500—700平方米(含700)按200元/月;700平方米以上按250元/月计收。
13、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按150元/吨的标准计收。
四、下列人员按规定减免征收:
1、五保户、老红军、烈属、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按规定免收。
2、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特困企业减半征收。
3、国家有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五、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建筑施工垃圾处置费、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不得重复计收。
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受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由贞丰县发改局、贞丰县财政局、贞丰县住局负责解释。
九、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上公告,欢迎广大群众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贞丰县发改局 贞丰县住建局
单位地址:政府大院 永丰大道(信合大楼旁)
联系电话:0859—6611358
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