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政府
公 告
经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告知、处理,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贞丰县人民政府责成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第一批55户违法建筑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现予以公告。
在行政强制拆除过程中,凡是无理取闹、串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聚众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违建户名单(第一批)
2.违建户图片位置(点击查看)
3.相关法律条款
特此公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附件1:违建户名单(第一批):
序号 |
姓 名 |
地 址 |
1 |
郭泽虎 |
南环路 |
2 |
熊广城 |
南环路 |
3 |
雷国美、潘 云 |
塔山村湾丘组 |
4 |
姜定书、雷 敏 |
检察院背后 |
5 |
罗家平、罗正乾 |
塔山村桥望组 |
6 |
方德芬 |
南环路 |
7 |
冯伯国 |
南环路 |
8 |
向家慧 |
坡旗村坡西红绿灯旁 |
9 |
王礼书 |
塔山村桥望组三立中学旁 |
10 |
王礼高 |
塔山村桥望组金丰大道旁 |
11 |
陈永江 |
石头寨贞龙公路旁 |
12 |
冷正端 |
石头寨贞龙公路旁 |
13 |
陈朝波 |
石头寨贞龙公路旁 |
14 |
陶祖金 |
石头寨贞龙公路旁 |
15 |
陶顺国 |
石头寨贞龙公路旁 |
16 |
张玉元 |
龙滩贞安公路旁 |
17 |
卢振武 |
阴滩贞安公路旁 |
18 |
周成方 |
阴滩贞安公路旁 |
19 |
刘帮兴 |
阴滩贞安公路旁 |
20 |
代文华、邢祖秀 |
阴滩贞安公路旁 |
21 |
王玉文 |
阴滩贞安公路旁 |
22 |
莫长亮 |
塔山村桥望组金丰大道旁 |
23 |
冯万春 |
阴滩贞安公路旁 |
24 |
韦祥高 |
石头寨贞龙公路旁 |
25 |
甘庆高 |
石头寨液化充气站旁 |
26 |
郭泽进 |
南环路 |
27 |
雷林 |
塔山村桥望组金丰大道旁 |
28 |
韦启福 |
坡旗村坡西组 |
29 |
王鑫 |
坡旗村坡西组 |
30 |
向金凤 |
塔山村桥望金丰大道旁 |
31 |
章兴伦 |
青龙山殡仪馆斜对面坡板路 |
32 |
吴文勇 |
塔山村湾丘组 |
33 |
胡再斌 |
新丰路坎贝尔医院后面 |
34 |
胡再坤 |
新丰路坎贝尔医院后面 |
35 |
张 军 |
新丰路坎贝尔医院后面 |
36 |
陈德芬 |
新丰路坎贝尔医院后面 |
37 |
姜定财 |
新丰路坎贝尔医院后面 |
38 |
陈友福 |
青龙山殡仪馆斜对面坡板路 |
39 |
张西广 |
新丰路坎贝尔医院后面 |
40 |
陈啟彪 |
南环路 |
41 |
陈亮勤 |
塔山村桥望组 |
42 |
庹廷萍 |
阴滩贞安公路旁 |
43 |
陈启胜 |
塔山村湾丘组贞安公路旁 |
44 |
皮成正 |
贞宸花园旁 |
45 |
王礼安 |
塔山村桥望组金丰大道旁 |
46 |
王小刚 |
塔山村桥望组金丰大道旁 |
47 |
王福灿 |
塔山村桥望组金丰大道旁 |
48 |
王兴国 |
坡旗村坡西红绿灯旁 |
49 |
夏云学 |
坡旗村坡西红绿灯旁 |
50 |
刘学术 |
塔山村湾丘组贞安公路旁 |
51 |
杨忠英 |
塔山村桥望组三立中学旁 |
52 |
景小健 |
坡旗村坡西红绿灯旁 |
53 |
骆继伦 |
坡旗村坡西红绿灯旁 |
54 |
陈兴发 |
塔山村桥望组金丰大道旁 |
55 |
郭泽光 |
坡旗村坡西组红绿灯左侧 |
附件3: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