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2021年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保护贞丰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贞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黔农通告〔2020〕1号)、《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21年珠江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农通〔2021〕40号)文件精神,结 合贞丰县实际,实行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行为:禁止在禁渔期内、禁渔区从事任何捕捞作业。
四、各水产经营户、餐馆等经营场所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扎巢取卵、挖 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 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船舶违法捕捞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燃油补助资金。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举报 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6619110(贞丰县公安局)、0859-6611044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