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民爱林护林意识和公众参与林业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减少林木损失,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和实现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特制订《贞丰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如下:
一、有奖报告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发现树木枯死、生长异常、萎蔫、非正常落叶或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并提供影像或图片,经核属实的,奖励100元;
(二)发现从省外运来松木包装材料或从省内疫区县(市)运来松木及制品,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100元;
(三)采集林业有害生物实体标本(成虫、幼虫、蛹、卵),或提供被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症状实物(树叶、树枝、树干),经核属实的,奖励100元;
(四)发现无《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及标签调运或使用林木种苗,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的,经核属实的,奖励100元;
(五)发现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或无《林木种子生产圣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并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属实的,奖励300元;
(六)发现擅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200元;
(七)发现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500元;
(八)发现偷砍滥伐林木,材积在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的,经核属实的,奖励200元;5立方米以上的,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1000元;
(九)发现非法收购、运输及销售盗伐滥伐林木(木材)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300元;
(十)发现非法采集、收购、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制品,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500元;
(十一)发现森林火灾或在林地内发现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200元;发生森林火灾对提供火灾事故嫌疑人线索,经查属实,视其情节轻重,奖励1000-2000元;
(十二)发现毁林开荒,毁林造林、毁林采砂采矿、人畜破坏新造林地,并提供影像或照片,视其破坏程度,经核属实的,奖励500-2000元;
(十三)发现非法占用和毁坏林地及破坏古大珍稀树木,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500元;
(十四)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废水,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200元;
(十五)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500元;
(十六)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擅自开垦、违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并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属实的,视其情节轻重,奖励1000-2000元;
(十七)在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非法捕猎、捕捞鱼类及其他保护水生生物和挖掘保护植物等,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500-2000元;
(十八)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泥炭藓、揭取草皮,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视其破坏程度,奖励200-1000元;
(十九)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内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该区域与外围水系联系,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十)发现破坏护林碑牌、防火瞭望台、林区监视器、森林火险无线红外火焰探测器,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200-500元;
(二十一)发现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经核属实的,奖励200-500元;;
(二十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或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漏举报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报告受理
(一)报告方式
报告人可以采用当面到贞丰县林业局、贞丰县森林公安局举报或通过微信、信函等形式举报,实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属于林业部门的问题,可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或举报),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和住址,描述现场发生状况和发生时间及地点,提供违法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并提供影像或照片等。
(二)报告受理及时限
贞丰县森林公安局为报告受理部门,举报电话:
贞丰县森林公安局:0859-6610097,0859-6610091。
(三)报告受理工作要求
值守人员接到报告时,须将报告人姓名、电话及报告事项、时间、地点、危害情况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同一事件,原则上对所有报告者都进行登记,若之前已有人举报或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告知报告人) 对符合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内容的第一报告人,受理人员应填写有奖报告受理单。要求接听电话人员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如实填写举报电话记录。
(四)加强对报告人的保护
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员及调查核实人员务必对报告人的相关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直阅报告受理记录。
三、调查核实
受理人接到报告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受理单送分管领导(下班时间或节假日应及时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突发应急事件,应在24小时内)作出调查核实的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及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取证。若案情重大,分管领导应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研究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结束,由调查核实人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在核实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报告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也应告知报告人。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经查实,属乱举报或恶意举报,扰乱林业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林业部门将依法处理或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四、奖励资金来源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态保护有奖报告的通知》(黔林天发〔2017〕157号)文件要求,奖励资金由上级下达的森林管护资金支付。
五、奖励兑现
(一)同一事件,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贞丰县林业局对第一个(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报告人进行奖励。报告事实不清或报告内容难以核实的,不在奖励范围内。林业职工(含护林员)的报告不属奖励范畴,该报告而不作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
(二)有奖报告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贞丰县林业局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形式,将奖励费兑现给报告人。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资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奖励的奖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兑现奖励费,须提供报告受理单、调查核实单、奖励兑现单和支付凭证,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领导签批后,从森林管护费中支付。
贞丰县林业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