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黔西南州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调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准入政策的通知》(州文广通[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贞丰县2014年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布局规划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规划、市场调节、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科学规划引导,提升产业层次、完善监管措施,促进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互联网文化的需求。
二、审批的原则和方式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准许申请人依法公平准入。根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开展审批。采取全面放开、统一引导、严格把关、有效监管的方式进行审批。
三、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指导指标
根据公安部、工信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无照经营网吧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3]2042号)、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 工信部 文化部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无证照经营网吧整治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文发[2013]104号)和黔西南州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调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准入政策的通知》(州文广通[2014]3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2014年贞丰县规划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指导指标如下:县城内新增5家,龙场镇3家;者相镇3家;北盘江镇3家;白层镇1家;鲁贡镇1家;沙坪镇1家;小屯镇(紫金公司)1家;长田镇1家;挽澜乡1家;平街乡1家。共计:21家。
四、准入条件
(一)场所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中学、小学校园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二)规模要求:
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面积规定:县城内的150个平方以上,装机量不得少于60台;县城以外的乡(镇)场所营业面积为80平方米以上,装机量不得少于30台。
(五)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没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五、审批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执工商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出租意向书。到贞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旅游广电局窗口申请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服务人员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实行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三)受理后3日内,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派员到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地点进行堪查。
(四)、堪查合格的发给同意筹建通知书,堪查不合格的建议另选址,申请人不另选址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取得筹建通知书后即可动工筹建,筹建期间向消防部门和公安网监大队申请技术指导。
(六)、筹建结束后,申请消防部门颁发《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申请公安部门颁发《网络安全合格证》。
(七)、申请人执《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网络安全合格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旅游广电局窗口申请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申请人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县工商局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
贞丰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