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贞府发[2007]18号《关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现将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摘要)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春节(农历除夕)上午8时→(农历正月初三)上午8时;
(2)元宵节(农历正月十四)上午8时→(农历正月十六)上午8时。
二、除限制的时间外,在县城区范围内,一律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城区范围为:东至东门水井坎上,东南至水电局宿舍与(贞丰→白层)公路连接处,南至兴盛加油站,西至左旗桥头,北至道班公路和变电站公路桥;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烟花、鞭炮和礼弹(含电子礼花、礼炮);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单位违反的,处1000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处500元罚款。
五、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损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有权向公安局举报。
举报电话:6619110
珉谷派出所:6610773
八、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贞丰县公安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