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两违”行为进一步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少批多占等均属违法用地;未经住建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两违”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其行为人必须在15日内主动到县“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接受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依法从宽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补偿、不赔偿,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
三、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不得向正在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用气等。对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部门在接到县住建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应当在县住建综合执法大队、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立即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采取停水、断电、断气等措施,对私自乱接和擅自提供接架水源、电源、气源的用户进行断水、断电、断气等,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县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及时查处“两违”行为。住建、国土等部门不得为“两违”建(构)筑物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如有违规办理的,县人民政府一律不予认可,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五、工商、税务、卫食药监、文体旅广、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房屋权属的审核,对利用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在受理开户申请时,对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不予批准立户,不予开通线路。擅自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提供服务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两违”行为的清理,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两违”行为,并积极配合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七、清理“两违”行为过程中的信访等事宜由当地党(工)委、政府(街道办)负责,县信访局负责协调。
八、在清理“两违”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建(构)筑物给予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建户自负。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县住建局予以依法查处,五年内不得在本县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
十、对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严肃处理;在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仍然从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859-6610675(县住建局)
0859-6611280(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电话:0859-6613038(县监察局)
特此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