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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黔西南州食盐安全健康换代工作的通知

2014-05-31 15:19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州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推进黔西南州食盐安全健康换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食安办、发改局、卫食药监局、工商局、盐务局,义龙新区发改局、卫计局、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 ...

州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推进黔西南州食盐安全健康换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食安办、发改局、卫食药监局、工商局、盐务局,义龙新区发改局、卫计局、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落实卫生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中国慢性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34号)精神及认真开展我省食盐升级换代工程,积极倡导吃好盐的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促进全民健康,严格食盐零售环节的安全卫士管理,确保食盐流通领域的规范有序经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合作

  《中国慢性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提出:到2015年,全国人均日食盐摄入量降到9g以下,要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科学合理膳食。各县(市、新区)要倡导吃好盐、吃绿色食品低钠盐的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作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并长期开展。各县(市、新区)食品安全、卫食药监、工商、发改、盐务管理部门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精心策划,认真组织。

  二、强化食盐专营管理

  《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各食盐零售户应严格遵守盐业法规规定,主动接受盐业部门监管,配合盐业供应管理制度,从当地盐业部门购进食盐。

  三、规范食盐准入程序

  经营食盐零售必须依法申请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坚持亮证经营。根据《贵州食盐管理条例》规定:食盐的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能从事食盐的零售业务。

  四、规范食盐的存储

  食盐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各食盐零售经营户应认真遵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及盐业部门要求,在销售储存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存放食盐。存放食盐的场地应该卫生、干燥、整洁,符合食品存放要求,严禁将食盐与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体混同存放,确保食盐不受污染,确保食盐的卫生、安全销售,切实保护消费者健康。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根据卫生部等十五部位《规划》提出的“科学指导合理膳食,积极开发推广低盐、低脂、低糖、低热量的健康食品”要求,盐业部门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宣传,认真落实“低盐、低脂,促进健康”规划,确保符合健康食品标准的绿色食品低钠盐系列产品投放市场。食盐零售经营户应从维护全民健康出发,做好上柜展示工作,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盐业管理部门应着重加强绿色食品低钠盐、螺旋藻盐销售的管理工作,并倡导和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商场、超市、药店开设专柜,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食品低钠盐、螺旋藻盐等系列盐产品。为确保《规划》实施,全市实行分段、分区域稳步推进。从2014年5月起,全州县城以上所有大型商场、超市、集团消费等主要以销售绿色食品低钠盐、螺旋藻盐等盐产品为主:2014年6月起,全州县级以上所有食盐销售网点以销售绿色食品低钠盐、螺旋藻盐等盐产品为主;2014年6月起全州各乡(镇)食盐销售网点都以销售绿色食品低钠盐、螺旋藻盐及绿色食品小袋盐为主。以此促进和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形成科学用盐的健康生活方式。

  六、强化食盐价格管控

  国家对食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不得囤积居奇,擅自涨价、降价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对违反食盐零售价格规定的经营户,一经查实,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严厉处罚。

  七、各司其责,做好食盐供应保障工作

  各食盐零售经营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做好食盐供应保障工作,配合盐业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食药监、工商、发改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盐业部门工作,共同维护好我州食盐市场的安全、稳定、有序供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卫生局 
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盐务管理局黔西南分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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