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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个人消费发票摇奖实施方案(试行)

2017-08-02 16:04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贞丰县个人消费发票摇奖实施方案(试行)   为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效增加财政收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实行个人消费发票摇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发票摇奖 ...

贞丰县个人消费发票摇奖实施方案(试行)


  为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效增加财政收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实行个人消费发票摇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发票摇奖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推行发票摇奖工作,其目的在于鼓励消费者依法自觉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强化发票使用的社会监督,规范用票行为,充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增加财政收入,营造公平公正的依法治税环境。
  推行发票摇奖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监督,节约方便,安全”的原则。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发票摇奖推行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发票摇奖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赵鑫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克鑫 县财政局局长 

      覃如意 县国税局局长 

      杨 鎏 县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监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司法局。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国税局负责具体承办发票摇奖推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税局,负责发票摇奖推行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由国税局、司法局配合组成发票摇奖组,负责发票摇奖的奖项摇出。由市监局、司法局、文广局配合组成发票摇奖监督组,负责摇奖过程监督、中奖号码公布工作和摇奖录像工作。由财政局负责发票摇奖兑奖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三、经费来源
  由县财政拨付。每年预算 50 万元作发票摇奖专用经费,先期拨付 10 万元工作启动费用、购买摇奖所需的设备及软件,今后按摇奖周期每次拨付 10 万作为奖金及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列支。拨付的经费及奖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四、实施摇奖发票范围
 (一)销售方在贞丰县国家税务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经营范围限于货物或劳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机动车销售除外),加工修理、修配,住宿,餐饮,娱乐。
 (二)参加摇奖的发票应为贞丰县国家税务局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以金税三期系统导出数据为限。
 (三)摇奖发票仅限于个人消费,并经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发票“购货方名称”须为自然人姓名)。
 (四)取得的发票应当票面整洁完好,客户名称、服务项目、开具日期等填写齐全,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已经参加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发票摇奖;个人在同一时间连续取得的连号发票合计金额在票面限额范围内的只计算 1 份(所获最高奖项)。
 (六)单份发票开具不含税金额在 100 元以上(含本数)。


  五、奖项设置
  设一等奖 1 名,奖金 10000 元(税后金额)。
  设二等奖 2 名,每名奖金 5000 元。
  设三等奖 3 名,每名奖金 3000 元。
  设鼓励奖若干名,每名奖金 100 元。


  六、摇奖方式
 (一)采取用摇号软件摇奖进行摇奖,每季摇奖一次,原则上在每季末终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当期发票进行摇奖。
 (二)摇奖由县财政局主持,国税局、地税局对摇奖过程进行监督,公证部门对摇奖结果进行公证,县电视台公开全部
摇奖过程、摇奖结果。
 (三)每次摇奖分四轮摇号抽取,分别为:第一次抽取“一等奖”1 名;第二次抽取“二等奖”2 名;第三次抽取“三等奖”3 名;第四次抽取“鼓励奖”若干名。


  七、兑奖方式
  兑现奖金由县财政局负责。以发票持有人为领奖对象。
 (一)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兑现:县国税局将中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传县财政局。
  1.兑奖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到县财政局奖金兑现岗位进行登记。
  2.工作人员经核验发票信息无误后,填写《贞丰县发票摇奖奖金领取审批表》,经核对人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领导审定确认后交兑奖人。
  3.兑奖人凭《贞丰县发票摇奖奖金领取审批表》到县财政局奖金兑现岗位领取奖金。
 (二)鼓励奖奖金兑现:
  1.县国税局将中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传县财政局奖金兑现岗位。
  2.兑奖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到县财政局奖金兑现岗位兑奖。
  3.县财政局奖金兑现岗位审核相关信息无误后当场向兑奖人支付奖金。
 (三)中奖发票自电视和国税局公告栏公布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兑奖,逾期取消兑奖资格。被取消的或因其他原因未兑现的奖项、奖金,作为同等增加下期奖项、资金进行摇奖。
 (四)一、二、三等奖原则上由中奖者本人按规定程序自行领取。特殊原因不能到场亲自领取的,由中奖人说明原因并出具委托书,经县财政局领导同意,可以由其受委托人领取奖金。其余奖项凭中奖发票(发票联)领取。
 (五)中奖人领取的奖金均为税后金额。相应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税款从摇奖经费中列支。


  八、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兑奖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涂改发票,或与修改摇奖系统、与摇奖、兑奖人员串通造假舞弊的。
 (二)在国税局留存的开票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的。
 (三)经营者遗失、被盗或申明作废的发票。
 (四)经查实不属于本方案“实施摇奖发票范围”的发票。
 (五)因系统故障、人为原因造成中奖不实的。
 (六)已丢失发票“发票联”原件的。
 (七)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逾期兑现、领取奖金。
 (八)其他经“发票摇奖推行活动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规定
 (一)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发票摇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
 (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保障发票摇奖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财政局应设置发票摇奖兑奖岗位,明确人员负责发票摇奖的兑奖和登记工作。
 (四)每个季度终了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县国税局把纳税人抄报的上一季度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汇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剔除单位购买及付款方自行开具的收购类发票,筛选出符合规定的发票导入摇奖软件进行摇奖。每期需达到摇奖数量,达不到的累计到下一期再行摇奖。发票开奖由公证部门公证。
 (五)作好登记和档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制作相关表册、文书,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归集。
 (六)本方案由县国税局负责解释,发生摇奖、兑奖争议的,由“发票摇奖活动领导小组”处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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