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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2021-08-27 15:27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9月1日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的,依法从轻处罚;对2021年9月1日前主动拆除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顶风作案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 毁坏的;

(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 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 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欢迎社会各界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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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袁 敏   娄昌萍

编审:吴  姜佳琪 

终审:臧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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