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环保税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环保税开征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保税,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环保税的相关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
四、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弃物1000元/吨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25元/吨;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元—11200元征收。
五、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贞丰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