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贞丰县人民法院“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进程,清除基本解决执行难“官赖”障碍,响应全州法院开展“涉公职人员集中执行月”行动,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公职人员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涉公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涉公职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负有财产报告义务的公职人员在报告财产令发出后至财产报告程序终结前,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职人员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公职人员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未按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通过媒体曝光,对失信公职人员在办理信用卡、购买不动产或车辆、旅游度假、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出入境、入住高档宾馆(酒店)等高消费方面进行限制。
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本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纪委监察部门及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
本院严厉敦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所有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职人员,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严惩。
特此公告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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