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赵传萍等2982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向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贞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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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