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自觉禁烧各类农作物秸秆和树枝、树叶、杂草、垃圾等。露天焚烧秸秆严重污染空气,危害性较大。烟雾中含有有毒有害气体,容易诱发各种呼吸道疾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引发火灾。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自觉参与禁烧,同时监督其他人员不烧秸秆,并大胆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十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森林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或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贞丰县环保局:08596610119
贞丰县农业局:08596611044
贞丰县公安局:110
贞丰县林业局:08596610097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