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十五条
2020-03-15 12:58 来源:贞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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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我省企业困难,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就业、稳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经省人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我省企业困难,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就业、稳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广大参保单位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答:主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 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等文件精神,在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指的是减免哪几个险种?减免的是单位缴费部分还是个人缴费部分?
答:企业三项社会保险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减免的是用人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本次减免政策范围。
答:享受免征政策时间统一从2020年2月起到2020年6月止,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今年的6月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时间统一从2020年2月起到2020年4月止,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也就是说减半征收政策可以执行到今年的4月份。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或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但是,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不包括哪些单位和人员?
答: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参保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不享受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单位和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答: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我省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实际工作中,参保单位不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划型申请。由人社部门与统计、民政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划型确认。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对确认的划型结论进行标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系统标识,对参保单位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答:参保单位对划型存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类型变更表》(该表可通过互联网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并附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划型结论,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标识。
答: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单位,可按《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具体操作是,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对参保单位进行划型确认,经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新参保单位按照确认的单位划型结论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八、在减、免、缓期间,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答: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可以釆取“不见面”的方式,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电话、传真、邮件、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多种形式,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参保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将及时做好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实名申报的,将会影响到参保人员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九、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申请缓缴。在与本单位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一并申请缓缴。
十、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如何办里?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该表可通过互联网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并签订缓缴承诺。由社保经办机构报经市(州)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利息。
十一、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是否会影响到参保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接续?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参保人正常流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对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 %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应继续按规定正常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申报手续。在缓缴期内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及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答:(一)对于2月份已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其按政策核定应该减免的单位缴费部分,不需要参保单位提出退费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减免部分作优先批量退费处理,直接退还给参保单位。对于因单位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无法退费的参保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征求参保单位意愿的情况下,将减免部分转作待转金直接冲抵参保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及时办理退费或者选择冲抵参保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对受疫情影响2月份尚未缴费的参保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原开具的应收征缴单后,按照减免政策重新核定应收数并出具新的征缴单,参保单位按新单据缴费即可。
十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怎么享受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中小微型企业的免缴期限从参保登记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期限从参保登记之日起至2020 年4月30日止。建设项目实施减免政策后应缴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小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减免月数÷合同工期月数
大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50%×减免月数÷合同工期月数
公式中合同工期月数和减免期月数均按自然月计算,如登记参保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则2020年2月这一自然月应计入合同工期月数和减免月数。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扣除减免部分后的应缴部分在参保登记时一次性缴清。
十四、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我省的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人社部门的门户网站、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参保单位可以采取“不见面”的方式,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电话、传真、邮件、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多种形式,及时、便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十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是在充分考虑我省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的,减免政策实施后,减免社保费带来的基金收入减少完全在社保基金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能够得以保证。
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0年2月18日和2月 25日分别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同时,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20日和2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 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2020年2月21日,省委、省政府为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2020年3月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在组织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拟订了《通知(送审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2020年3月5日正式印发《通知》,政策实施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是以国家出台的11号文和18号文,以及省政府出台的87号文为研究制定本省具体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一方面, 根据11号文关于从2020年2月起,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对大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以及18号文关于进一步对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的执行期限、具体适用对象、企业划型、2月份已缴费的处理、关系转移、风险防控、效果统计、宣传解释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对贯彻落实好11号文提出组织学习、组织实施、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根据87号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的二十四条援企稳岗一篮子优惠政策,其中明确提出的我省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两项重要政策措施。
《通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通知》的出台是我省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现纾解我省企业困难,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大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扶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促就业、稳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我省今年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政策;是我省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指导性文件;是我省更好实施减免、缓缴政策的深入细化。
一是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执行时间和对象。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二是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执行时间和对象。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是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四是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期限、不适用对象范围、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2月份已缴费的处理、职工社保权益、工伤项目参保、失业和工伤阶段性降费、关系转移接续、预算收入调整方面的内容。五是提出了深入学习领会、抓紧组织实施、做好风险防控和效果统计的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紧做好减免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统筹地区要密切关注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并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加大非现场监督力度,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上报和效应分析;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上门服务,为参保企业解读政策内容,详细介绍操作流程,做好正面引导,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营造全省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质保量完成稳就业这一“六稳”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