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志敏与被执行人柳家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向柳家毅发出(2018)黔2325执507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柳家毅应当在2018年7月28日履行义务,即搬出位于贞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油榨街水电局住宅95号附28号1层,将该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马志敏,但被执行人柳家毅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柳家毅在2018年11月10日前搬出位于贞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油榨街水电局住宅95号附28号1层,将该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马志敏。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贞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