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贞丰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贞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贞丰县实际,实行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2017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任何捕捞作业。
四、各水产经营户、餐馆等经营场所在禁渔期间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野生水产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船舶违法捕捞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燃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6611044
特此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