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县城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场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县城范围内禁止散养家禽家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范围:县城新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含坡西、石头寨、香奈、坡轰、金都社区、水井湾社区、珉城社区、旗洋社区、兴隆社区、菜园社区、东门社区、坪上社区、老城社区、永丰社区)。
二、需要养犬、养猫或其他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免疫,免疫后,方可圈养。
三、凡在县城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宠物(猫、狗、鸡、鸭等),一律视为无主动物处理。
四、宠物必须实行家中圈养。
五、对在畜禽禁养整治过程中,妨害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贞丰县三创办
贞丰县公安局
贞丰县环保局
贞丰县农业局
贞丰县住建局
贞丰县城管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