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贞丰县城区夜市饮食(店、摊点)经营行为,有效解决目前夜市经营存在的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堵塞交通等问题,营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推动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提升人居环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禁止占用人行道或城市公共场所摆设夜市摊点。
二、有固定门店的经营户一律进店经营,不得出店占道设桌、摆放炉灶等;未经批准设置的夜市摊点一律取缔。
三、经营业主店面桌椅需摆放整齐,设置垃圾容器,不得乱排放污水、乱堆放垃圾,每天经营产生的垃圾需自行清扫干净。
四、夜市经营时间为每晚20:00至24:00,不得提前或推迟经营时间,并要在显要位置设置23:00后禁止大声喧哗的提示牌,避免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将对店面进行关停,是临时摊点的将进行取缔,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投诉举报电话:
贞丰县三创办:2259188 贞丰县公安局:6617766
贞丰县市监局:6610557 贞丰县住建局:6610407
贞丰县城管局:6615290 贞丰县环保局:6610119
特此通告
贞丰县三创办
贞丰县公安局
贞丰县市监局
贞丰县住建局
贞丰县城管局
贞丰县环保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