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公安交警郑重向您提示:
1.“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等三、四轮车属机动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目前市场上的三、四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特征,因此,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被定性为机动车。
2.由于市场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等三、四轮电动车未经工信部批准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无法办理牌证业务。
3.机动车未办理登记上牌不能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目前“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三、四轮电动车无法办理登记上牌业务,不满足上道路行驶所需要的条件,因此不能上道路行驶。
4.未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三、四轮电动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低,安全隐患多,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由于此类车辆无法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若此类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则驾驶人将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5.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若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将受到处罚。因“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三、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查扣;对无证驾驶此类车辆的,将处以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拒绝、阻碍执法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三、四轮电动车。如您已购买此类车辆,建议您与经销商协商,退还购车费用。如协商不成,且经销商存在有可以上牌、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买保险、可上路行驶等虚假宣传或承诺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以减少损失。
即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三、四轮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做到逢车必查,违法必处。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