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黔2325执公第 1 号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在失信惩戒期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旅游、度假;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纳入失信名单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监督并举报。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21日
举报监督电话:0859-66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