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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04-24 18:12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公 告(2020)黔2325破1号  本院根据陶廷良、周安文、罗明仙、王礼彪、王晓艳的申请,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黔2325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并于2020年4月1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黔2325破1号

  本院根据陶廷良、周安文、罗明仙、王礼彪、王晓艳的申请,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黔2325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并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黔2325破1号决定,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12日前向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耿祥宇、龙婷婷;联系电话:18198234196、1868599506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20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贞丰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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