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贞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贞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棚户区(湾丘片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湾丘片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详见附件1)。
二、征收主体:贞丰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贞丰县国土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贞丰县城市建设指挥部
五、补偿标准: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贞府函〔2016〕89号)执行。
六、征收签约期限:15日。
七、搬迁期限:协议签署后15日内。
八、办理时间:
(一)签约序号抽签办理时间: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起至12时止。
(二)签约办理时间:2016年12月15日14时起至12月29日18时止。
九、办理地点: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选房超市(盛世花城入口)
十、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十二、其他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特此通告。
附件:1.贞丰县湾丘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图
2.《县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贞府函〔2016〕89号)
3.贞丰县(湾丘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补充规定及协议签署办理规定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