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贞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贞丰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贞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主体:贞丰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贞丰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贞丰县城市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宗旨,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惠民原则:守法让利,积极奖励;
2.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万家;
3.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4.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5.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征收期限
(一)签约期限:45日(以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启动时间计算)。
(二)搬家交房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四、安置补偿计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权属性质等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计户标准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均无法提供的,计一户;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房产且户口簿独立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分开计户。
4.产权人已死亡且房产四至分割清楚,并持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以实际居住且系唯一住房的合法权利继承人进行计户。
(二)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性质认定
1.已登记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认定为已登记房屋。
2.未登记房屋:本方案特指在自有合法使用权土地上修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1)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修建,在2010年贞丰县县城城镇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出具符合“一户一宅”证明(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依照方案进行补偿。
(3)2008年1月1日以后,2014年8月4日《贞丰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通告》下发前修建且能提供街道、村(居、社区)相关证明文件(村在出具土地房屋相关证明时须支书和主任共同审签)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房屋层数在两层以内部分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超过两层以外部分的房屋按期签约腾房的按临时建筑进行认定,未按期签约腾房的按违法违章建筑认定)。
3.临时建筑:本方案特指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4.违法违章建筑:
(1)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且不符合本方案未登记房屋认定和临时建筑认定的一律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2)非本村村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自行修建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5.在建房屋:本方案特指持有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
6.屋基:本方案特指持有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部门批准手续或2010年贞丰县县城城镇地籍图上有标注成屋基的土地。
7.随房院落空地:
(1)国有土地:本方案特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
(2)集体土地:本方案特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房屋占地面积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三十条“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认定:
1.私人自建房:本方案特指拥有自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且符合规划,自行组织施工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
2.房改房:本方案特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房改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3.商品房:本方案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房屋。
4.单位公产房屋:本方案特指由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参股企业持有产权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5.自管(出租)公房:本方案特指由国有单位自行管理并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居住的公有住房。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
1.住房:指证载用途为住房的房屋。
2.商业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分为商业门面房和其他商业用房。
(1)商业门面房:指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
(2)其他商业用房:指除商业门面房以外的商业用房。
3.住改商:本方案特指非商业用途房屋现状用于加工、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在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发布前办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住改商业用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一律按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进行认定。住改商业用房分为住改商业门面房和住改其他商业用房。
(1)住改商业门面房指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进深10米(含10米)以内的住改商业用房。
(2)住改其他商业用房指除住改商业门面房以外的住改商业用房。
4.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
5.其他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教育、医疗、卫生等的房屋。
6.未登记房屋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五)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土地的面积一律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如当事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结果为准。
2.测量技术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
3.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上标注的图示以内部分面积以实测为准并认定为已登记面积,图示以外的部分面积认定为未登记面积。
五、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严格按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规定选定。
(二)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
1、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1.货币化安置补偿:
(1)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
①按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原房)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②被征收人自行选购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商品房源的,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执行。购房款由征收部门直接拨付给房开企业,货币补偿款低于商品房价值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货币补偿款高于商品房价值的,购房后的剩余补偿款,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其他用房:按原房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实行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
(1)住房:按原房建筑面积 “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等的,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2)商业用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按原房评估价值与选定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3)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按原房评估价值与选定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3.特别说明:
(1)住改商:①住改商业门面房:参照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②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给予安置补偿。
(2)临时建筑:按工料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屋基:根据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用地规划指标,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在建房屋:一律按实物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5)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6)工料补偿标准:①框架结构(含钢架结构)房屋:1300元/㎡;②砖混结构房屋:900元/㎡;③砖木结构房屋:700元/㎡;④活动板房:250元/㎡。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
2.征收集体土地:按土地管理办法及省、州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三)随房院落空地:按各地段对应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货币补偿。
(四)自管(出租)公房:
1、自管(出租)公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由城市建设指挥部组织原产权单位(属国有企业的,需要主管部门参加)、国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确权属实的。由征收部门按模拟新建商品住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面积的20%代扣房改金后纳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享受房屋征收的相关安置补偿政策或由征收部门对单位用住房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后继续有偿使用,安置房产权归单位所有。
a.单位安排居住,房改前由于历史原因未参加房改且一直居住至今,能提供当时会议纪要(记录)、原始证明或原始协议作为依据,不存在转让或转租行为的单位房屋或用其他房屋改建成的宿舍或住房并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单位可以直接认定;若未能提供当时会议纪要(记录)、原始证明或原始协议作为依据,由主管单位调查核实,以单位党组文件形式进行认定并经主要领导签字认可(附参会人员签到册)。
b.因当时单位安排居住房屋是危房,房改期间没有参加房改,并经单位同意于1998年12月31日前自修自建的房屋,能提供当时会议纪要(记录)、原始证明或原始协议作为依据,且一直居住至房屋征收搬迁时,不存在相互转让或转租行为;若未能提供当时会议纪要(记录)、原始证明或原始协议作为依据,由主管单位调查核实,以单位党组文件形式进行认定并经主要领导签字认可(附参会人员签到册)。
c.单位安排给 1949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居住的房屋,且一直居住至房屋征收搬迁时,能提供现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未享受其他建房补助、集资建房、划地安置、安置住房的证明。
2、均不符合上述三项认定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且按期搬家腾房的,承租人享受3个月的过渡费、1次搬家费和提前搬家奖。
3、1998年12月31日以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经所在单位同意占用单位土地修建的房屋,能提供当时会议纪要(记录)、原始证明或原始协议作为依据的,或未能提供当时会议纪要(记录)、原始证明或原始协议作为依据,由主管单位调查核实,以单位党组文件形式进行认定并经主要领导签字认可(附参会人员签到册),且在签约期限内搬家腾房的给予工料补助,逾期不搬家腾房的依法强制性拆除并不给予补助。擅自占用单位土地建房的,依法强制性拆除并不给予补助。
七、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详见《附件: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一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价值高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评估价值低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凡未经住建部门批准修建的活动板房、钢架棚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以下简称搬家费):
1.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房按10元/㎡•次;商业用房按15元/㎡•次;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按10元/㎡•次。
2.原房仅为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发放一次搬家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家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以下简称过渡费):
1.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住房按10元/㎡•月计算。
2.原房仅为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商业用房:每月按原房评估价值的6‰计算。
4.单位公产房屋: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5.过渡期限:(1)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按3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2)产权调换,按安置房实际交房期限给予过渡费,交房期限详见房屋征收选房及办理流程规定。
6.超期过渡费:超期不满半年的按月据实支付;超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5%;超期一年以上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每月按原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1.5‰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所选安置房对应的过渡期限一次性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人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的按经营户每证(营业执照)3个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十、奖励、优惠与补助(单位公产除外)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腾房且办理完《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享受以下奖励、优惠与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或未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一律不予享受。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土地:
1.按期签约奖
(1)货币化安置补偿
①住房:
a.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纯货币安置的,按原房评估价值上浮奖励30%后进行货币补偿。计算公式: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3注:原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30%后的单价小于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模拟新建商品房住房(以下简称模拟新建商品住房)评估单价的,按模拟新建商品房住房评估单价为准计算;原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30%后的单价大于模拟新建商品房住房评估单价的,按原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30%后的单价为准计算。凡本方案涉及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的,均按此标准为准计算。
b.被征收人自行选购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商品房源进行安置的,按本条第①款第a种方式计算的价值与所选的商品房进行等价值交换。商品房价值在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以内部分购买的给予15%购房优惠补贴,超出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以外部分购买的,按商品房单价进行购买。货币补偿款低于商品房价值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货币补偿款高于商品房价值的,购房后的剩余补偿款,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计算公式:结算金额=原房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3+补贴基数×0.15-商品房单价×商品房面积(说明:所选商品房价值小于原房上浮奖励后价值的,补贴基数=商品房价值;所选商品房价值大于原房上浮奖励后价值的,补贴基数=原房上浮后价值)
c.被征收人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按原房面积上浮30%后,回购房源在规定套数内的且所选回购房源价值大于原房经奖励上浮后价值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安),可按10%给予超安优惠购买。注: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搬家补助按两次发放,临时安置补助期限按实际交房期限计算。计算公式: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1.3×原房评估单价×1.3结算金额=(所选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1-10%)②商业用房:
a、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纯货币安置的,按原房评估价值上浮奖励15%后进行货币补偿。计算公式: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15b、被征收人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按原房面积和原房评估单价分别上浮奖励15%后的价值,与所选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进行等价值调换,超安优惠购买部分按5%给予优惠。注: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搬家补助按两次发放,临时安置补助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交房期限计算。计算公式: 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结算金额=(所选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1-5%)。
(2)产权调换
①住房:按原房面积上浮30%进行奖励,安置房在规定套数内的且所选安置房价值大于原房经奖励上浮后价值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安),可按10%给予超安优惠购买。计算公式: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1.3×原房评估单价×1.3结算金额=(所选安置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1-10%)②商业用房:按原房面积和原房评估单价分别上浮奖励15%后的价值,与所选定的安置房进行等价值调换,超安优惠购买部分按5%给予优惠。计算公式: 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结算金额=(所选安置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1-5%)。③住改商:
a.住改商业门面房:参照商业门面房奖励标准执行。
b.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给予安置补偿,按25元/㎡·月的标准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享受职工失业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的,一律不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④私人自建房总层数不足两层的,不足部分面积按照900元/㎡缴纳工程建筑费后,按两层计算面积给予安置补偿。补足部分面积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安置补偿,享受住房安置补偿的奖励政策,不享受搬家费和过渡费;商业门面房及住改商业门面房第一自然进深低于10米的,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延伸至第二自然间计算,但总进深不得超过10米。⑤屋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上浮30%给予奖励;选择安置房的,按货币补偿后的价值与所选安置房价值进行等价值交换。并享受超安优惠购买部分的奖励政策。⑥在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实物评估价值上浮30%给予奖励;选择安置房的,按货币补偿后的价值与所选安置房价值进行等价值交换。并享受超安优惠购买部分的奖励政策。
2.按期搬家奖、提前签约奖、提前搬家奖:
(1)按期搬家奖: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2)提前签约奖:按签约期限截止日为计算标准,每提前一天完成协议签署的奖励500元/户·天。
(3)提前搬家奖:按搬家期限截止日为计算标准,每提前一天搬家腾房并办理完《房屋移交确认书》的奖励300元/户·天。
3.特殊补助及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户口薄所载明的家庭成员有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情况的,并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每户按5000元给予补助,一户同时存在多种情况的不重复计算。
(2)被征收房屋仅为住房用途且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的,原房在奖励上浮后价值仍不足购买60㎡模拟新建商品房住房的,所选安置房面积在60㎡以内的价值不予补差,并享受住房超安优惠购买的奖励政策。
(3)被征收户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每户可享受八折优惠长期租赁地下停车位一个,先签约先租赁,租完为止。
(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按期签约奖的标准执行。
十一、货币化安置补偿与产权调换方式比例(含奖励)、套数确认规则
(一)住房选购社会商品房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购房优惠补贴金额≤所选购的商品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部选购社会商品房。
2.当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购房优惠补贴金额>所选购的商品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货币补偿部分选购社会商品房,原房用于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购房优惠补贴金额-商品房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3),原房用于选购社会商品房部分的面积=原房面积-原房用于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
(二)住房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 当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所选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
2. 当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所选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货币补偿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原房用于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部分的面积=所选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3×1.3),原房用于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原房面积-原房用于所选政府部门组织房源部分的面积。
(三)住房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房面积×1.3×原房评估单价×1.3≤所选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产权调换。
2.当原房面积×1.3×原房评估单价×1.3>所选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原房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所选安置房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3×1.3),原房用于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原房面积-原房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
(四) 商业用房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产权调换(1).当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所选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产权调换。(2).当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所选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原房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所选安置房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15×1.15),原房用于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原房面积-原房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
2、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1).当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所选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2).当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所选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纯货币补偿部分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原房用于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部分的面积=所选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15×1.15),原房用于纯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原房面积-原房用于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部分的面积。
(五)安置房套数的确认规则
1.当所选安置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2.当所选安置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时,且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已选N套安置房价值之和>0时,被征收人可以再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产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委托函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选择商品房货币化安置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
2.安置房以相关部门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3.选择产权调换或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安置房产权证,产权证办理时限为安置房交付后一年以内:(1)安置房或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价值在原房价值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安置房或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价值超出原房价值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2)安置房或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水、电、闭路、电话、网络等开户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3)物管费及房屋维修基金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三、保障监督
(一)贞丰县监察委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贞丰县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协议签署后征收部门将对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内如有群众对补偿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须指明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征收部门及监督部门(监察、审计、群众代表)联合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五)为保证房屋征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贞丰县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对本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如发现前后安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举报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十四、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贞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3.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1)被征收人对贞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贞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五、其它
(一)款项结算规定
1.《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经公示期公示7日无异议且搬家腾房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安置补偿相关款项。
2.选择安置房、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或商品房的,购房款须与补偿款项进行冲抵,冲抵后款项仍然不足的,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补清欠款,产权调换或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的在安置房或回购政府部门组织房源交房前付清,征收部门对符合银行按揭条件的被征收人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冲抵后补偿款项仍有剩余的,双方在签定《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权属转移、质押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发生转让(含分家析产、购买、置换、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按受让人名义给予安置补偿,其房屋转让税费由受让人在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时补缴。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益
1.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征收装修装饰补偿、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则上装修装饰补偿(由承租人出资的部分)、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超过6个月)由承租人享受。
(四)特别说明
1.未登记房屋:征收部门按模拟新建商品房住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面积的3%代扣完证费用,完证费由征收部门上交财政。
2.住改商业门面房:征收部门按原房评估价值的3%代扣完证费用, 完证费由征收部门上交财政。
3.县属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款项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安置房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
4.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的房源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或统一采购的实际商品房源为准。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项的,除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外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本方案的相关解释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作出,任何个人、部门超越本方案规定的解释或表态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