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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2014-02-08 09:57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贞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 告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贞府发18号《关于县城区 ...

贞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关于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通     告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贞府发[2007]18号《关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现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摘要)如下:


    一、限制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区范围为:东至东门水井坎上,东南至水电局宿舍与(贞丰→白层)公路连接处,南至兴盛加油站,西至左旗桥头,北至道班公路和变电站公路桥;


    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下列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1)每年12月31日23时30分→元月1日零时30分;


 (2)每年(农历除夕)上午8时→(农历正月初三)上午8时;


  (3)每年(农历正月十四)上午8时→(农历正月十六)上午8时。


  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单位违反的,处1000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处500元罚款。


  四、因燃放烟花炮竹造成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损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当事人(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有权向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举报。


  七、本规定由贞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6615290

 


 
                                 贞丰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0一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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