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华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
联系人: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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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