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等参与“两违”行为的查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监督身边发生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等参与“两违”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实用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在举报“两违”等行为时,应向接受举报的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线索或相应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或相关受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受理举报相关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切实抓好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工作,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由县纪委(监察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并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须申请延长核查期限的,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并向举报人反馈。延长后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支“两委”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存在“两违”行为或以入股等形式参与“两违”或购买“两违”建筑物的。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参与或帮助他人实施“两违”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实施“两违”行为充当“保护伞”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两违”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发生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问题的。
第八条 奖励
(一)对举报人的举报,经核实属实每起案件奖励2000元。
(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两违”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发生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问题的。经核实,比照以上奖励标准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纪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十条 同一违纪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相应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的单位和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专项预算安排,并由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两违”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