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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贞丰县公安局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2-09-12 17:43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近期接到群众多起举报,称我县辖区内多地自然河流、水库、小溪等自然水域,常有不法人员通过实施电、毒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生物(鱼类、石蛙等)。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禁止非法捕捞水生产品的有关规定,贞丰县农业农村局、贞丰县公安局、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即日起将在全县范围内依法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严厉的违法行为打击。从通告之日起,仍继续实施违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实施宽严相济的违法惩戒。从通告之日起2个月内,凡非法持有、私藏电鱼工具的个人和组织,请主动将电鱼工具交当地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统一销毁,其行为可从轻、减轻处理。不按照通告规定时间内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私藏电鱼工具或拒不上缴,继续实施电鱼、毒鱼等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整顿渔具市场经营秩序。从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存在销售非法电工具、非法网具、饵料等行为的经营商户自行将销售的非法电工具、网具、饵料上缴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统一销毁。渔具经营举单位(个人)如在接到本通告后,1个月内不按要求上缴所销售的非法电工具、非法网具、饵料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四、规范水产品市场经营行为。餐饮经营单位收购水生产品时,要核实销售人员是否持有水产品养殖证明文件或水产品捕捞。许可证。如未按照要求核实,违法收购非合法来源水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以予行政处罚。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水生物生态环境的保护宣传力度。村(居)民自治组织要积极参与辖区内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水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居)自治组织的工作内容,监督和举报非法电、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0859—6615868)

贞丰县公安局(0859—6619110)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9—6610557)

本通告从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贞丰县公安局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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