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县城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因防晒和避雨,在车辆上私自加装遮阳雨篷,改变了机动车外形,导致车身加宽变高、阻力增大,影响车辆稳定性、安全性,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且部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车主及驾驶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遮阳雨篷后又私自加装。
为有效消除上述安全隐患,即日起,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贞丰县辖区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篷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加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遮阳雨篷。
二、驾驶加装遮阳雨篷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属于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40元罚款,并强制拆除和收缴。拒绝拆除的,依法扣留车辆。
三、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自行拆除遮阳雨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强制拆除和收缴。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和支持公安执法,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4日
责编:袁 敏 娄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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