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贞丰县人民政府已公布《贞丰县森林草原禁火令》,规定:
禁火期限: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其中:2023 年 2 月至 4 月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垃圾、烧荒开垦、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蜂窝、熏蛇鼠、烧火狩猎、电网狩猎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七)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和在防火阻隔带内种植农作物等行为。
(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及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自觉遵守禁火区、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办公室值班电话:0859—661009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59—6616360。
森林火灾立案处罚规定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野外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11时许,王某某在贞丰县白层组福怀村二组“福定”(小地名)处焚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火。2022年4月13日经贞丰县林业局工程师检测: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计:16.0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6.46公顷;非林地面积9.6公顷(其中1号小班3.78公顷,4号小班5.82公顷)。因该案过火面积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贞丰县林业局于2022年05月12日将该案移送贞丰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022年8月24日,已移送检察院。
(二)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王某某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淡薄,在林地边缘违规农事用火引发山火。通过本案例,再次呼吁大家: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请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增强森林防火意识,禁止违规野外用火。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案件予以曝光。
责编:袁 敏 娄昌萍
一审:吴 安 姜佳琪
二审:臧绍敏
终审:徐芝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