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森林防火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一切非法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依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林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有奖举报范围及内容
(一) 有奖举报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防火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社会公众举报贞丰县辖区内林区和林区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或为森林火灾案件查办提供有效线索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第一时间予以举报人相应奖励。
(二)有奖举报内容
举报事项为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本方案予以奖励:
1.举报违规上坟烧纸、烧香、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的;
2.举报违规野外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的;
3.举报烧地 (田) 埂、烧秸秆、烧荒、烧炭、烧蜂、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农事用火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的;
4.举报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
5.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经属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确认,确实存在以上行为的,每次给予100元奖励。
6.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破引发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7.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破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 元的奖励。
(三)奖励依据材料
1.电话举报记录:
2.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的现场证据;
3.现场核实图片,核实人名单。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方案奖励范围: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村委会工作人员)对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2.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3.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受理程序
贞丰县林业局和属地政府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并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开展初步甄别,并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原则上贞丰县林业局在野外用火行为隐患处理后30日内及时兑付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可应举报人要求采取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兑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注: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
三、举报方式
(一) 通过拨打贞丰县森林火警电话0859-6610091进行举报;
(二)通过拨打贞丰县各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来 源:贞丰县林业局
一 审:娄昌萍
二 审:吴 安
终 审:臧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