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2023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次年2月至4月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火源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垃圾、烧荒开垦、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蜂窝、熏蛇鼠、烧火狩猎、电网狩猎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七)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和在防火阻隔带内种植农作物等行为。
(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及行为。
四、禁火期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严处违令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自觉遵守禁火区、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及时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来 源:贞丰县林业局
一 审:娄昌萍
二 审:吴 安
终 审:臧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