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原告贞丰公路管理段诉与被告贞丰博爱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石成兵法官受理。承办法官在仔细阅卷研判案情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便主动到当事人单位住地,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在调解中了解到,自2007年3月20日起,被告贞丰博爱医院租赁原告贞丰公路管理段位于贵州省贞丰县建设路51号房屋两幢用于开办医院经营使用。2017年11月6日,贞丰县人民政府作出《贞丰县老农业局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被告租赁的房屋被征收。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以政府需对其违法建设的建筑进行补偿为由拒绝,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并要求县政府对其违法建筑物予以补偿,在未得到支持后又信访至州长信箱,经过政府多个部门动员,被告才同意搬迁交房。2019年4月26日,被告与贞丰县住建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获得装修部分补偿款,被告才陆续搬离租赁房屋,但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被告一直未支付。2018年11月13日,原告曾经向被告发出催交房屋租金的通知,但被告未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截止2018年11月13日,被告欠原告的房屋租金为433122.93元。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被告最终同意支付房屋租金433122.93元给原告,也愿意承担诉讼费,但对原告提出请求支付律师费40000元的请求,被告表示不能接受。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决定分开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了由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讯员 李子美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