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因认为向某某骗自己的钱,于2018年2月14日晚,持斧头到向某某家,但未找到向某某,便将斧头藏匿后返回打工处。同年2月18日21时许,韦某某再次持斧头到向某某家依然未找到向某某,后回家途经养蜂的韦某权家时,产生抢劫韦某权的念头,以当地翁屯有蜂巢为由,将韦某权骗到山坡上,趁其不备持斧头将韦某权打死,并抢得人民币100元,随后将韦某权尸体藏匿到一山洞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韦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决定该案择期宣判。(文晓俊 吴永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