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贞丰县检察院成功为贵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回被挪用的16万余元资金,该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表示非常满意,并感谢该院及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据悉,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安某某在贵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采购员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161863.7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该案在贞丰县公安局提请贞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多方做安某某工作,向其讲解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积极赔偿能够获得法律从轻从宽处理,安某某在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后,表示愿意积极凑集资金进行退赔,并主动向企业致歉,后贞丰县检察院对安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安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赔。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讯员 王廷廷 曾楷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