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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提起公诉

2019-03-22 10:47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近日,贞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近日,贞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悉,邓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贞丰县北盘江镇方向往者相镇行驶,途中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导致摩托车驾乘人员被面包车碾压后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面包车驾驶员邓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交警立即出警后,邓某某把自己的侄儿叫来事故现场顶替自己配合交警调查,于是公安机关以邓某某侄儿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了邓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贞丰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摩托车驾乘人员因胸部严重损伤并多器官功能障碍致死。经交警调查认定,邓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移交至贞丰县检察院后,经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应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冒充肇事者,系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决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当积极抢救伤者,拨打急救电话,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机会。(王廷廷 曾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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