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2月24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新二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查,山火是因该村党总支委员刘锋防火意识薄弱,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而引发,导致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五华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华城镇党委书记曾映贤,副书记、镇长吴恺平受到诫勉处理;副镇长曾晓林、刘家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镇驻村工作组组长江锋,镇林业组负责人汤杰,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吕海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党总支委员刘锋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护林员刘雄文被辞退处理。
二、2023年3月1日,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丰良镇璜溪村勤塘片区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查,当地镇村两级对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各村、各片区、各网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包山头守路口措施,未能发现和制止群众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引发山火,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丰顺县委对该县政协副主席、丰良镇党委书记彭水利进行谈话提醒。同时,该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副书记、镇长朱杭洲受到谈话提醒;副镇长彭献锋受到诫勉处理;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驻村工作组组长徐显泓,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刘志锋受到通报批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试用期人员、挂片镇干部刘震霆受到政务警告处分;镇文教旅体中心主任(兼林业部门工作)张显培,村党支部委员邹铁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护林员刘家兵被辞退处理。
三、2022年9日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村民喻某某在天平镇新大村富华组石人岭(地名音)清理杂草过程中,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荒地,不小心烧着附近山林,经技术鉴定过火有林面积246亩。犯罪嫌疑人喻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11日1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藤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2022年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在岭景镇大益村仰瓦辽二组甘蔗地边烧生活垃圾,在其回家后不久起火,引发了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344.5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11月2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藤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2022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村民林某某在藤县和平镇座垌村十组告状坟烧荒地头草,烧杂草过程中不小心跑火,扑救无果引起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40亩。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12日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藤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2022年3月19日,被告毛某祥、马某英带着孩子毛某林在盐源县长柏镇黑地村国有林区内(小地名:坟坪子脚脚)放牧过程中,毛某林用石头敲砸打火机,火机爆燃引燃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2022年12月25日,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深入长柏镇长柏小学,公开审理3·19长柏镇黑地村森林火灾案件。法庭经过认真仔细的庭审认定,被告人毛某祥和马某英因监护过失让毛某林造成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村民小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毛某祥、马某英作为毛某林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毛某祥、马某英共同承担。法庭当庭宣判,一、被告毛某祥、马某英赔偿原告盐源县长柏镇损毁林木经济损失211920.00元及幼苗幼树损失103950.00元,合计:315870.00元。二、被告监护人毛某祥、马某英按照原告制定的《盐源县长柏镇黑地村“3.19”森林火灾植被恢复方案》进行植被恢复。如未履行森林植被恢复义务,被告毛某祥、马某英即应当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750003.15元。
七、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曹某被人请去砍伐竹子。当日12时许,曹某在竹林的半山腰抽烟后,把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引发山火。火灾发生后,曹某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6.2亩,其中林地面积52.7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23.5亩;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170元,生态恢复金为22180元。案发后,曹某主动缴纳5000元生态补偿金。2022年12月27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76.2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曹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曹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可酌情从轻处罚;曹某自愿赔偿部分生态补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曹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八、2022年8月,为抓住秋耕备种的好时机,刘某焚烧了地里已被收割的玉米杆和杂草,因当时天气干燥且风大,燃烧的玉米杆迅速引燃了山岭边的枯叶,导致发生山火。失火后,刘某立即通知村委会干部救火,但因为火势太大,最终过火面积达247亩,受损生态林修复费用95464元。此外,由于山火蔓延至了京广高铁附近的山林,造成48列高铁列车晚点。广东省韶关市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自首且认罪认罚,家属也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刘某的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公益林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5464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黔西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