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某某因年少无知,伙同他人犯下盗窃罪。2015年12月18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于同年12月29日到贞丰县司法局龙场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厉某某犯罪时还在某中学就学,还是未成年。因犯罪后在学校读书一段时间后辍学,经过司法所对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决定重返学校继续读书,并说将来要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龙场司法所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于每周一或周二电话向司法所汇报基本生活情况,于每月下旬通知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若无特殊情况,未经过请假许可,连续两周不打电话汇报,就给予一次警告处罚;两次不来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就建议相关部门收监执行监禁刑罚。
2016年3月、5月,司法所干警通过对厉某某做回访工作,了解到厉某某现在在学校表现不错,和班里同学相处较好,老师对他的评价也不错,经司法所讨论,决定将厉某某列为社区矫正“宽管”对象,为其“量身定制” 监管矫正方案。
监管矫正方案应利于矫正对象的生活实际情况,介于厉某某是学生的身份,在学校读书时不能使用手机,不能按时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针对此情况,特许其在周末时打电话汇报其每周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及与班里同学相处情况。并且特许其可利用学校放假时单独到司法所进行学习教育和搞社区服务活动。
龙场司法所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量身定制”监管矫正方案,不仅有利于矫正社区对象的社会恶习,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规范、完善司法所的监管管理工作。(贞丰县司法局龙场司法所 陈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