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周知!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再简化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具体简化了哪些内容,今天带您了解。
相关问答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划重点:填写减免税栏次,申报即享受,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划重点:首次申请退税提交,无变化不重复。
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