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非法收益,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资金转账,并向对方提供支付密码。该银行卡账户贷入涉案资金共计27249元,其中被害人龚某某向该银行卡账户转入被诈骗资金9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向该银行卡账户转入被诈骗资金12025元。次日,被告人梁某某又听从他人安排,为他人取现12000元后交付他人,并非法获利800元(含200元打车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收取、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记 者:吴永花 通讯员 安 琪
一 审:袁 敏 谢朝娟
二 审:吴 安
终 审:臧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