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提示
全县各参保单位:
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 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降低社会 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医保基数及足额 缴纳医保费。为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及时享受职工医 疗保险待遇,现就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保基数核算规定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在单位的月平均工 资,若在本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工次的以首月领取的工资总额为 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当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 60%的,按 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高于 300%的按 300% 执行。
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连续足 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和缴纳医 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逾期未缴清的,将启动稽核程序,对相关单位的缴费人 数、缴费基数等征缴情况进行稽查核审,对少缴、漏缴的按有关 规定征收及处罚。
四、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医保基数未如实申报 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请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前到属地医保经办 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清医保费。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