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兑现工程款206438.57元及利息,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2006年1月,邓某某与贞丰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和贞丰县某某局分别就贞丰县三岔河生态园的建设签订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已达合格标准。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遂诉争至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9年9月作出判决,2020年4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依据法院判决,被告人需支付邓某某工程款125367.4元及利息。但被告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又与被执行人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该案案涉特殊主体,其银行账户多涉专项资金,故在冻结前执行法官对其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函询是否涉及专项资金,在得出结论后,执行法官仍慎重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后进行扣划。至此,陷入执行僵局的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该案的执行,充分体现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我院新的精神风貌,体现了我院干警为民办实事解忧难的初心,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