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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

2017-05-08 14:48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111、什么是宗教信仰?答: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 ...

111、什么是宗教信仰?
答: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
112、宗教的基本社会特征是什么?
答: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113、我国有哪几种宗教?
答: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包括喇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
114、我国宗教办教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宗教办教方针是“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传、自养”。
115、《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何时颁布的?何时正式实施?
答:2012年11月29日颁布,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16、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117、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什么?
答: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18、宗教信仰自由与遵守国家法律的关系?
答: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19、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什么?
答: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120、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活动自由的区别是什么?
答:宗教信仰作为人们思想观念上的东西,信教与不信教,每个公民可以自由的去选择。而宗教活动作为一项社会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理应受到法律、法规政策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政府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打击违法的宗教活动。
121、共产党人为什么不允许信教?
答: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122、宗教渗透的含义是什么?
答:宗教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
123、“自治、自传、自养”的含义是什么?
答:(1)“自治”,主要指我国的宗教事务,由我国的爱国宗教组织自己管理,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控制;(2)“自传”,指我国的传教要靠爱国宗教组织和广大信教群众,不依靠外国宗教势力;(3)“自养”,主要指我国的宗教是自给的,不再依靠外国宗教势力的资助。
124、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平等待人的原则;坚持对各教一视同仁的原则;坚持发挥爱国宗教组织作用的原则;坚持尊重宗教固有的客观规律的原则。
125什么是不正常宗教活动,应如何处理?
答:超越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宗教活动有关规定的宗教活动为不正常的宗教活动。它包括:在被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宗教活动;在政府规定的宗教活动行政区外的宗教活动;教职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宗教活动;没有教职身份的教徒行使教职人员的职权行为;宗教组织和信徒未经政府批准办各种宗教学习班;过于频繁的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处理的方法主要是批评、教育、制止、处罚。
126、宗教团体如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
答: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以下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备案前还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
127、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怎么处理?
答: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8、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应怎么处理?
答: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9、信教公民未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宗教活动 的应如何处理?
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及个人,未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30、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如何处理?
答: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131、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民宗委供稿)

 

来源:黔西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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